《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的脱贫攻坚目标: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在制度安排创新上,“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是中央层面首次提出的政策表述。这一制度举措结合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重构农村产权制度,有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有助于以精准扶贫促共享发展。
一、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的内涵
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贫困人口,比如丧失劳动力而无法劳作的农民。目的在于把细碎、分散、沉睡的各种资源要素转化为资产,整合到优势产业平台上,扩展贫困人口生产生存空间,让其享受到优质资源,实现脱贫致富。目前已有四川、湖南、湖北、贵州等省份以“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扶贫,先行开展探索。各地做法大体类似,即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部分支农资金作为贫困人口的股份,参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红,以增加贫困人口的财产性收入。除了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确权入股外,资产收益扶持制度还可以推广到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
建立资产收益扶持制度,能够将财政扶贫资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部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等作为贫困户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中的股份,使贫困户享受分红、就业、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多种收益,从而建立市场主体、合作组织与贫困户的利益连接机制,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通过股权纽带,把贫困农户与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连接起来,改变过去点对点的扶贫模式,将贫困户从狭隘的生产空间、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中解放出来。
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将市场机制和资本运作模式引入农村,能够有效整合财政资金以及村集体和农户手中分散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促使各类资本要素流动起来。对农户而言,可以从传统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既能按照持有股份获得稳定的股份收益,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增强主人翁意识,又可以通过从事务工经营获得工资收入;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集中凸显创新的激活效应,向共同富裕稳步前进。
资产收益扶持制度还可以将农户和集体拥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资源和资产股份量化后入股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激活农村资源要素,进一步发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提高经营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组织化程度,同时增加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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