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应走出“赔偿了之“的惯性思维 

食品安全管理应走出“赔偿了之“的惯性思维 

因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含有添加剂焦糖色,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王女士将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超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女士向华联超市退还商品,华联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判决。(1月26日《京华时报》)

消费者购买违法售添加剂食品诉诸法律,赢了官司,获十倍赔偿,但总是让人高兴不起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属惩罚性赔偿。目的也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赔偿当然是需要的,这是法律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十倍赔偿”不能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惯性思维和常态手段。我们看到,如今不少商家的不法添加,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成为舌尖上安全的一大祸害。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行为。有肉贩夫妇用胭脂红、苯甲酸钠、明胶、工业盐、硝、牛肉精等制假原料,制成假牛腿、假牛杂、假牛肉等出售,有为招揽生意,在火锅里加了罂粟壳……

食品添加剂,事关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本应实行最严厉的制度管理、规范和约束。十倍赔偿只是事后的惩罚,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应该走出这种惯性思维和惰政管理,对违法售添加剂食品的厂商家,一经发现不仅是停留在赔偿的层面,还应该看到那些消费者同样受到违法售添加剂食品的危害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还有多少消费着不知道这怎维权。还有多少违法售添加剂食品在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应该进行立案调查和进行安全评估,依法查处。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和添加剂等不法添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食品安全管理应走出“赔偿了之“的套路,管理不能阳光总在风雨后,监管部门应从源头把关,彻底铲除不法添加的土壤,而不是十倍的赔偿金的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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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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