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好重点制定实施跨区域发展战略与着力缩小区域政策单元的关系
由国家主导制定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特色和手段。“十三五”时期,中央强调要促进协调发展,这意味着把国家主导制定区域规划的重点放到跨省区、跨大区域层面,加强对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发展的统筹协调,推动沿大江大河沿边沿海和沿重要交通干线的经济增长带建设。第一,从事权看,编制跨省区、跨大区域的区域发展规划,是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难以推动的,理应由国家承担,但我国地域辽阔、区情复杂、行政层级众多、区域板块大小交错,国家很难包办所有层级和区块的区域规划制定。第二,从现实基础看,这些年国家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各种类型的区域规划,不仅基本覆盖了各个省区和重点地区,而且为进一步细化区域规划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提供了示范。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三大重要战略的推出,国家重点组织跨省区、跨大区域层面区域规划制定的特点和成效都已得到明显体现。
但如果据此认为国家只能制定跨省区、跨大区域的区域规划,就不那么正确了;甚至认为不需要制定省区内或较小区域板块的区域规划,那就更加错误了。各个地区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差异显著,这种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施分类指导。实施分类指导,在空间上必须突出重点,即分散进行、分块规划、分别实施。从理论上说,区域板块越细分,区域规划的指导性、针对性就越强,也越能精准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解决其所面临的瓶颈制约。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细化区域规划的空间板块,进一步缩小区域政策单元。从这个意义上讲,仍然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各省域内的区域规划。一般逻辑是,国家重点组织编制跨省区、跨大区域的区域规划,省级政府重点组织编制跨地市行政区的区域规划,以此类推,一直细化到最必要的空间板块的规划编制,形成多级联动、各负其责、一体贯通的区域规划研究制定工作局面。
必须指出的是,一些关乎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功能区和试验区的规划和方案,尽管在省级区域内,但仍需国家组织制定或指导制定,是属于国家的事权和职责。一是因为这些功能区和试验区承担着重大的改革发展使命,关乎全局,涉及长远;二是因为这些功能区和试验区的许多突破性的先行先试政策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并赋予;三是这些功能区和试验区的探索极具创新性,也极具风险性,需要国家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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