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处罚”需环境执法监督跟进  

“按日处罚”需环境执法监督跟进  

1日,环境保护部通报了2015年12月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在这次督查行动中,辽宁省的三家企业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建设脱硝设施,化合物超标排放的问题。这三家企业按照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分别被罚款107万元、102万元和482万元。(2月2日《沈阳晚报》)

不可否认,以空气恶化和水域破坏为重要标志的环境污染现状,饱受公众诟病。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不能以牺牲环保为代价。如此语境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其中“按日处罚”等环保新规,不仅让环保执法更具震慑力,而且提高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此语境下,辽宁3家污染企业被“按日处罚”,共计罚金691万,具有破冰意义。

过去,在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的搏弈中,环保部门屡屡败下阵来。由于缺少让企业“不敢非法排污”的处罚措施,导致环境执法硬不起来。特别是,最高20万元的罚单,对于一些污染企业来说,等于是隔靴搔痒,难以使其”痛改前非”。而新《环保法》,祭出了“按日处罚”等刚性执法手段,为环境执法提供了利剑。比如,环保部对辽宁3家污染企业,开出了“天价罚单”,相信会“痛醒”这些企业的环保意识。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高度色盲,只看得见企业上交天文数字般的税收,只看得见GDP在放卫星般地往上窜;至于企业恣意排污的恶行,他们是有眼无珠,熟视无睹。政府的默许,俨然成了企业大肆超标排污的“保护伞”,而环保部门只能袖手旁观,甚至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可见,地方政府的态度,决定了当地的环境执法力度,也决定了当地的环境质量。如果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护犊子”,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那么,环保“按日处罚”,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

可见,若想“按日处罚”落到实处,需要环境执法监督机制跟进。首先,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法规执法权限,理顺环境执法监督层级权限。同时,应强化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失责行为,也要开出“按日计罚”罚单,严厉查处。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摒弃“唯GDP是举”的偏执政绩观,遏制权大于法的利益冲动,真正敬法护法,支持环保部门狠治企业非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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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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