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含义及建构路径(2)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含义及建构路径(2)

——从逻辑和现实的双重视角

致力于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自觉承担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对国家制度建设的认知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习近平同志指出,“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让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

为什么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我们党在当前应勇敢承担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首先,相比较于社会其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亦即国家管理社会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根本属性的制度化显现,是一个国家所有特性的根基,进而更具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只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了,其他领域的现代化才有可能建筑在可靠牢固的基础(制度)之上。换言之,当今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现代化尤其是生活的现代化水平已有了长足发展,进而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相应地随之进一步现代化。只有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现代化,才能巩固社会现代化的既有成果。

其次,一方面,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亦即在总体上说它是一个具有现代化特性的国家治理体系,但另一方面,仍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其一,尽管我国是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也必须看到在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上,人格平等、权利本位、权利至上的原则还没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保障,权力本位、权力至上、权力恣意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其二,虽然我们的国家体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创制能力显得非常突出,但是日常的权利创建、权利实现方面却是明显薄弱、明显滞后,尤其是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社会多元化诉求方面,诸多环节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又缺乏制度性的灵活应对;其三,许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受困于传统政治权力本位意识的束缚,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等现代观念比较淡薄。概而言之,等级管理的政治传统无论在意识上、制度安排上还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需要我们进一步致力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程度。

第三,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上来看,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性质、水平及具体样态总体上决定于它的客观基础即社会现代化的发育水平,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具有巨大的创建功能、引导功能,社会现代化在其具有自发和能动特性的同时,也具有被动、受动的特性,即社会现代化的方向、动力、边界、领域、事项,往往是由国家或所限定、或所默认、或所鼓励、或所引导,国家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提供的方向指引、动能和秩序供给,往往是社会迫切需要却自身又不具备而需从外部输入的。故而,一个具有较为完备的现代治理体系的国家,必定是能较好地创建和引导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国家,而能否有效地创建和引导社会现代化,则在客观上印证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际效能,是检验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今中国,社会各领域的现代化进程(如民众身份等级制的进一步突破、社会结构进一步完善,迫切需要国家人口户籍政策作进一步变革;如产业升级的有效推进,迫切需要从政策供给到行政审批作进一步的深化改革,等等)无不要求国家在引导和创建社会现代化方面发挥更强更大更有为的作用,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现代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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