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众是现代化的深厚伟力的源泉,社会自身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客观基础,反之,国家现代化又是社会现代化的主导性力量。故而,我们应当在社会、国家各自现代化及其相互形塑的过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全社会形成以权利管理、权利为本的现代国家治理意识。其一,彻底纠正将“人的权利管理”等同于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的不当观念,树立现代国家权利管理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国家观。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权是无产阶级解放的依据,无产阶级不仅在争取民主的过程中求助于人权,而且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应该而且能够依照人权、人道的原则对待其他阶级。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共产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之后,告别等级管理意识和制度体系,建立起普遍的人的权利为内容的国家治理体系。其二,彻底克服那些以“西方”为标准、为准绳,企盼依靠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懒汉主义思想惰性。其错误在于他们无法超越资产阶级思想意识的局限性,无法想象无产阶级意识的先进性、创造性,无法想象无产阶级应当也可以建立起以人的权利为管理对象的、而且是更为彻底、普遍和先进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无法想象无产阶级能够在超越的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旧的国家形式,将理想与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一步深化社会改革,推进商品经济向纵深发展,生成现代权利体系,夯实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社会基础。以人口户籍政策改革为抓手,在法律、政治、社会身份各方面全面地逐步消除“等级治理”的历史传统,生成和完善人的现代权利体系,助推商品经济向纵深发展,继而拓展和丰富人的现代权利,进而生成从市场经济体制到现代个人到现代权利体系再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社会治理体系的逻辑结构和社会制度结构。
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样式,亦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质在于它是由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进而民主就成为这些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唯一出路。唯有民主才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就在于不仅在政治、法律、社会身份地位上能够逐步废除“等级治理”的历史传统,而且能够更好地依靠国家的政治力量在经济上更好地实现人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表现形式,即为权利主张、权利实现、权利发展提供秩序和边界。在这里,如果说民主规制着权力只能作为并仅仅作为权利的转化形式而存在,权利及其民主的神圣性成为检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质性标准,那么,法治则是防止权力异化、权利免遭侵犯的制度保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形式上的强制性标准。
以组织机构改革为抓手,提升国家工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动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终都要反映在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进国家组织机构的改革,以提高其行动效能;进一步科学地明晰权力定位,收缩权力边界,释放社会的行动能力;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优化权力结构和机构的组织结构,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更加坚定地将“贤选”原则贯彻于整个用人过程之中和各个方面,以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
概而言之,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现代化的综合反映。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管理为对象和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求。我们当紧紧围绕这个核心要求,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和国家现代化的互塑过程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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