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与基本经济制度 (2)

全面深化改革与基本经济制度 (2)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

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必须十分清醒。当前,社会上关于改革的议论很多,“药方”也很多。很多意见和建议值得深入思考,但也有些意见和建议偏于极端,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也在那里摇旗呐喊、制造舆论、混淆视听。对此,习近平强调,“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我们要增强政治定力,坚守政治原则和底线,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2014年2月7日,习近平在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国家深化改革,绝非易事。”“我们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胆子要大,就是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步子要稳,就是方向一定要准,行驶一定要稳,尤其是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保持全面深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早在2004年5月,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指出:“市场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稍有懈怠,原有的先发优势就会削弱,已有的比较优势也会失去。”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优势,保持主体地位,是当前党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他还指出:“全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仅强调了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探索了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通过对企业共同出资而相互融合,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相互间交叉持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014年3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将管企业为主转变为管资本为主,通过资本运作,使国有资本能够根据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改善全民福利的需要,将其增量及时投向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存量也能够顺利地在相关企业间及时转移和重组。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同时,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目标是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早在2004年6月,习近平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强调“必须守住一条‘底线’,就是一定要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提出要抓住的三个“关键环节”,即全过程规范、全方位公开、全社会监督。2014年3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

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基本遵循。土地问题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全局。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同经营主体发生分离,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一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新的要求。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我们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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