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特色是把纪律和法律分开。政德单立规,纪律更集中。纪律和法律为什么要分开?一是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不能单纯以守法为标准,不能把党的标准降低为普通群众的守法标准。纪律要严于国家法律。为什么要把纪律规矩放在前面?纪律严,他就不敢触碰法律。所以党的标准要高于老百姓的标准,不能以守法作为一般标准,共产党的纪律要严于国法。
二是过去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70多处跟《刑法》是一个条文,跟《社会治安条例》也有相混的地方,就是我们的《纪律处分条例》很多是从《刑法》的条文里头扒过来的。啥叫《刑法》?贪污受贿就叫刑法受贿罪。所以纪律在国法里也有,纪律和法律条文混淆。过去,纪检委既查党员违规,又查党员违法。违法和违纪都管,这也属于纪法不分。这是两方面。纪律条文和《刑法》相混的有70多处。所以这次我们把纪律和国家法律70多处相混淆的地方“踢出去”,是国法的还给国法,纪律条文就专门管纪律。
第二,纪检委以后就负责执纪问责。违法归谁管?违法归检察院反贪局,归法院管。如果检察院反贪局跟法院不好好处理,纪检委有权对那个党员执纪问责。假如一个官员是在2015年12月落马的,你查他违反党的纪律,你再查他违反国家法律,一件案子一件案子地落实,到2016年12月也不能向社会公布。为啥?没查清楚就不能向社会披露。老百姓可能会问,怎么我们这个书记“双规”一年多了,连个消息都没有?问纪检委,纪检委说这还没查清楚,没办法公布。那么纪检委有司法调查权吗?宪法有没有赋予纪检委司法调查权?如果有司法调查权,需要穿经过司法正式授权的、正规的法官、检察官的制服,得配备检察官、法官执业证。否则,以党代法是违反宪法的。其次,如果没有司法调查权而强行进行司法调查,本身就犯法。所以,纪法分开,一是要条文分开,二是纪委要转变工作职责,这是共产党的一大进步。把法律交给检察院法院,你查个案子,看他违纪差不多,该定论的要定论,是开除还是留党察看。定好了,交给检察院法院,检察院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来做。否则查半天,检察院法院也不能以纪检委查的结果定罪,还得重新去查,这个时间又浪费了。所以,纪律法律要分开,条文分开、职责分开,职责违法部分交给检察院法院处理,纪委抓执纪问责。
这样一来,就需要对相关纪律在本次实现一次集成。第一,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了90%。第二,原《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全部拿到《纪律处分条例》里来,属于国法部分的剔除,剩下的放到《党纪处分条例》中。第三,这两年对八项规定的贯彻,以及贯彻八项规定的新成果要全部挪过来作为工作纪律。会咋开,饭咋吃,车咋用,办公面积有多大。第四,反“四风”的新成果都放到《党纪处分条例》里来。啥成果?反对帮帮派派、团团伙伙,不允许领导干部兼职。比如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等。除非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是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的,这可以。只要是没注册的,就不能随便当。为什么?比如说有个外地人在北京某区官职最大,老家一帮人就会想办法找到你,咱成立一个同乡会呗?你当会长。在这个地方你官最大,我们哥儿几个以后都得靠你罩着呢。过去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同学也是这样,同班同学在这里混的官最大,往往别人就会找你当校友会、同乡会的会长。当了会长你就上套了,当上以后,他打着你的旗号说我是谁谁老乡,有些啥事儿,你把这个帮帮,就这么骗。他为什么这样?领导干部到一定程度上,就容易成为社会围猎的对象,人家就主动朝你身边凑,凑到你跟前看有什么机遇可挣,能挣就挣一笔。干部让人家经济绑架、政治绑架、生活绑架,你不干都不行,不干我就纪检委揭发你,就是因为你当初不慎重。所以,鉴于这么多教训,中央提出不搞帮帮派派、团团伙伙。
此外,还有干部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裸官处理、重大情况汇报等。过去我们管得宽,有的干部都离婚三年了,结婚两年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有的人明明身患重病,带病工作三五年,就是不跟组织汇报,这个岗位就是不让,经常偷着请假出去看病,直到真的不行了,癌症晚期了,组织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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