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与基本遵循(3)

李林: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与基本遵循(3)

(七)从法治现代化的方向道路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同时,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建设方面,我们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正如邓小平先生指出的“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5]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始终保持法治现代化建设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确方向道路的前提下,还要秉持“不争论”、“不折腾”的原则。邓小平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6]不折腾,就是不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搞“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不搞人治和专制,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一心一意建设法治中国,持之以恒深化法制改革,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八)从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和必然要求。坚持党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其一,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其二,党的领导和法治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其四,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其五,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其六,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做到“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做到“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6]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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