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泰安:行使公权力应坚持的六种理念

郑泰安:行使公权力应坚持的六种理念

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信息论、博弈论、系统论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考量维度;法律的制定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通过立法促进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有关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商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服务立法与管理立法、程序立法与实体立法并重;注重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特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应当不断在实践中创新行使公权力的理念,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六种。

权力不能放弃的理念。树立“权力不能放弃”的理念,主要是解决权力的来源、性质与功能问题。由于权力来源于民众,因此,权力是与职责紧密相连的,进而是不能放弃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放弃权力,可能导致不作为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也可能导致渎职失职,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权力不同于权利,二者一公一私,为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力不仅必须行使,而且必须行使好、行使对、行使够、行使实、行使活。而权利的行使,只要在不侵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是可以放弃的。

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主要是解决权力行使的效果与收益问题。有些权力行使后,其效果需要长期实践才能显现出来。该理念要求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代利益与子孙利益、本届利益与下届利益的关系,不能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必须打造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正确处理好任内与任外关系,解决好台上与台下关系。只要是为民用权,即使惠民效果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或调离后才显现出来,也仍然是经得起时间考问和历史检验的。

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树立“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主要是解决用权的目的、动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问题。国家权力的运作就是要为民用权,以实现民众的权利并使民众幸福。领导干部要坚守“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正当、合理、依法、廉洁行使权力的观念,打造权力行使的信念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命共同体、理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

真理最终在民的理念。树立“真理最终在民”的理念,主要是解决用权的心态问题。在行使公权力时,拥有良好的心态非常重要。只有心态好了,心境才能好。只有心态、心境都好了,广大干部才能够自觉敞开心扉,心甘情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要坚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些人利用权力谋求私利,开始或许会得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势的变幻和事物的发展,真相最终会被人民群众所发现,规律最终会起作用。明晰了这个硬道理,领导干部才能更好地摆正心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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