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网络借贷监管框架(2)

加快建立网络借贷监管框架(2)

完善网络借贷监管的举措

为强化对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监管主体应该明确职能、统一行动、各尽其职,健全网络借贷的监管规范框架,及时出台网络借贷行为的规范指引细则,以夯实网络借贷长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具体的监管举措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特别是最低资本要求。资本金是市场准入的核心要件。以英国为例,其监管部门对P2P进行规范性监管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以防范网络平台公司出现偿付风险,并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以“信息中介”为名没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从事“信用中介”业务。以此为鉴,国内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从业人员资质、资本金以及技术门槛等具体要求。

二是建立资金托管制度,明确资金托管主体。网络借贷的资金流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可以成为资金托管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资金托管主体更为合适的是银行。《意见》已经明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监管机构应该鼓励银行建立网络借贷的资金存管技术系统,促使政策可以有效落地。

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将是市场化的表现,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应对违约的基础保障。监管部门应该规定,每笔借贷根据其借款规模、利率及期限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且风险准备金账户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一旦发生逾期或违约则由风险准备金进行偿付。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对比进行销售宣传时,必须要公平、明确、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必须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审计和财务数据、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及客户违约信息等。

五是建立争议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向网络借贷平台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诉机制。投资者在向网络借贷平台投诉无法获得解决时,可通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投诉中心解决纠纷。一旦被投诉中心认定是维权,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络借贷平台施加相关的惩罚并责令赔偿投资者。

(胡滨、郑联盛,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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