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镇党政办接待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同志;部队副团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同志、省军区机关团级领导同志;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在职记者;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派出的并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公文通知的由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重要检查(工作)团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领导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和县接待办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九条 对来我镇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专场文娱演出。
第十条 住宿用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部级以下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各地公布的政府采购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定点饭店或单位食堂按规定标准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纪律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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