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各接待单位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商务接待工作。对各类商务活动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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