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者捍卫自身权利是公正司法的前提(2)

司法者捍卫自身权利是公正司法的前提(2)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符合人民愿望的治国理政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具备法治精神和权利意识的国民同心同德共同努力。

司法者主张权利符合自身利益

提供有利于保障权利的外部条件并不能代替司法者自身的积极作为。如果司法者缺乏权利意识,不知自身长远的利益在哪里,不懂维护权利的意义是什么,那么制度、措施等外部条件就有失效的危险,司法公正就有落空的可能。所以,努力学习和实践,丰富头脑,增强权利意识,明事理敢担当,是保障权利的前提。

强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是司法者的权利,除了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公共利益之外,还直接与司法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司法者因坚持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而保证司法公正,就有可能全面满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总结的人生需求: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满足生理需求;避免因滥权渎职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恐惧,满足安全需求;得到民众真心拥护,满足感情需求;赢得良好名誉、形象和职业尊严,满足尊重需求;实现做人做事的理想、抱负,满足自我价值需求,等等。

反之,司法者如果放弃权利,会使司法背离公正,破坏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益,导致社会混乱、正义丧失,在这种法治和社会环境中,没有人可以享受安全幸福的生活,司法者作为社会成员也必然身受其害,得到的只能是利益的减损。所以,司法者应该胸怀正义,理直气壮地告诉干涉司法活动者:你不仅破坏了法律,也侵犯了我的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拒绝服从你。

捍卫权利是为法治建设服务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符合人民愿望的治国理政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具备法治精神和权利意识的国民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从宏观角度看,司法者坚决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对民众学习和强化权利意识具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意义,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从司法角度看,司法功能是定分止争、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司法者重视自身权利的行动及效果,能够弘扬法治精神,有利于增强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作用。

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说:“对个人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由于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被否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因此这将获得多么大的意义啊!”

视维护法治权威、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为使命和生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法治精神的生存条件,同样不能缺少权利主张。应该明确司法者取得个人利益必须正当合法,有道理合道德。而合法合理地主张个人权利维护个人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常识性道理和现代社会所需的公共道德,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是高尚的正义行为。

因为司法者重视和主张权利所蕴含的法治思维,与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思维,不仅不矛盾无冲突,而且是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促进法治建设同样有益。司法者习惯主张自身权利,才能深有体会,更尊重和维护法律,才会将心比心,更理解和尊重案件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心情,才可心怀民众,更愿意坚持公正为民的司法实践。司法者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贡献,也是对民众的服务。司法者捍卫权利的行动就是公正司法的实践,司法者对捍卫权利有多坚决,公正司法就有多可靠。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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