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1931年中央苏区时期算起,在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历程中,人民司法一直是法治的核心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法治也在不断进步,法治中国被提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日程。在司法的程序化、专业化不断提高之时,一些学者提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源自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式的人民司法已经过时。司法的人民性是否已然过时?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人民性是当代中国基本的政治伦理,反映在司法之中,就要求司法体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亦即司法者要以“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良知,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实现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不仅如此,在当代中国倡导司法为民,具有深刻体察中国社会现实、推进现代中国法治的重要意义。
司法人民性的本质是司法民主,与现代司法规律不矛盾
“人民司法”源自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革命期间的司法强调其人民性,也就衍生出边区司法的若干重要特点:一方面,陕甘宁边区实行简单便捷的司法,方便人民诉讼。1941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取消讼费及官僚手续;法庭对诉讼当事人无任何限制,诉讼状词不拘形式,不能以不合格而不受理,不能写的口头申诉,由书记记录,即为有效。一切抄写传讯、侦查、检验等费用,均由司法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需索分文。同时在进行诉讼中也尽量顾到人民的便利,不使人民费时费事。”司法的简单便利,大大便利了底层民众提出诉讼,进而通过司法保障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性内在地要求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即广泛地施行“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表现之一是对调解的积极倡导,各种民事的甚至刑事的案件也被允许进行调解,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1944年12月5日,《解放日报》曾这样评述调解:“司法方面,也创造了民主作风,推行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政策,执行了以教育为主的监狱政策,使司法工作有了新的转变。”因此,司法便民与司法民主就成为“人民司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