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星:让院长办案常态化

李群星:让院长办案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院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繁杂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上,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更少撰写法律文书。这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没有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审判资源的隐形流失。随着今后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开庭审理案件将常态化。

随着在司法改革中日益突出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开始走上审判台,开庭审理案件。鉴于今后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开庭审理案件将常态化,有必要对司法改革背景下院长办案的价值及制度保障机制进行研究。

司法改革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院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繁杂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上,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更少撰写法律文书。这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没有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审判资源的隐形流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又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并再次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 2014—2018)》又明确提出“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回顾改革实践,可以说,院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司法改革要求院长回归法官角色,要求院长坐上审判台开庭审理案件。

院长办案是院长履行职责的需要。院长既是法院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法官,而且是法官群体中的精英。由于司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不亲历庭审而作出案件裁决和审判管理决策,都是存在一定缺憾的。院长办案不仅是其不断提升领导和管理审判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其作为法官的分内之责。一方面,院长通过办案亲历审判全过程,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掌握审判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进而掌握领导审判管理工作的主动权。同时,院长在参加合议庭办案的过程中与法官群体进行直接沟通和交流,可以全面了解法官办案的苦与乐,增加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同理心,提高审判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要求所有法官都必须在一线办案,如果院长远离审判台,远离办案实践,不仅使其法官身份名不副实,自身司法能力也很难提高,而且会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方面与一线法官产生距离,甚至可能出现一些隔阂和不协调,不利于其履行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

院长办案是解决“审”与“判”脱节矛盾的钥匙。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往,具有审判管理权和司法裁决权的院长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决策,通常是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获得相关信息后作出的。姑且不论其获取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这种案件裁决方式因违反了诉讼裁判亲历性原则,被学术界称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而饱受诟病。要解决“审”与“判”脱节的矛盾,推行院长办案无疑是一项良策。院长参加合议庭审案,“审”与“判”脱节的矛盾将迎刃而解。

院长办案具有实现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双重价值。院长回归审判台办案,一方面,可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直接感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进而领导法院审判工作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另一方面,近些年,随着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深化,法官群体中的优秀法官不断被推到法院院级领导岗位。这些院长带头办案,既可以充分发挥精英法官办案的示范作用,提升法院的整体办案水平,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缓解目前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还有利于引导全院干警把主要精力投向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而促进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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