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星:让院长办案常态化(2)

李群星:让院长办案常态化(2)

制度设计与执行保障

推进院长办案,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受法院自身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实现院长办案的制度价值并使其常态化,尚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设计并加以执行保障。

准确规范院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度设计,规范院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权限,并在合议庭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程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长对其他合议庭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产生不当影响。譬如,在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时,应当按照职务层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避免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时受院长意见的不当干扰,防止合议庭审判变相为实质意义上的独任审判。又如,可以考虑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升迁、业绩考核,以及对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审判资源的配备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规定之外不再另设其他条件和考核指标,增加法官对职业前景的可预期性,消减合议庭其他成员担心院长通过法官考核、调配审判资源等方式对其独立发表意见进行制约的顾虑。

正确处理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在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中,院长除了行使一般法官的职权外,还享有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因此,必须处理好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与院长监督、管理权的关系,让院长在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行使管理权、监督权时,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一方面,要防止院长借行使监督、管理权之名使其他合议庭成员无法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处理意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可考虑通过制定院长司法权力“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此规范院长司法监督和管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处于无人监督、管理和难以监督、管理的状态,导致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不应有的错误或者出现错误后无法得到纠正和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可考虑将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纳入每年的案件质量考察和绩效评查范围,一视同仁地进行质量评估和绩效考评。

严格落实院长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院长办案数量提出了原则要求,要实现院长办案常态化,还需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严格贯彻执行。具体而言,需要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院长办案数占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比例提出要求,并健全随机分案机制,将院长所办案件交由分案机制进行确定,减少人为操作的随意性,使院长办案真正落到实处。当然,提出院长办案比例也不是要“一刀切”地搞指标化,因为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如果强制性要求院长审理多少案件,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形式主义。此外,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院长审理案件没有免责的特权,院长自己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己负责,这可以防止院长审理案件走过场。

给院长在行政事务方面减负。如不想办法减轻院长在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责压力,又要求其华丽转身到审判一线,显然不符合客观现实。同时,由于院长毕竟不是专职法官,即使在行政事务方面为其大量减负,必要的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还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院长办案数量也是应该。此外,为使院长回归精英法官身份,确保其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在组建审判团队时给院长配备优秀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亦显必要。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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