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2)

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2)

等级观念滋生权力腐败

三纲五常是儒家文化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等级伦理可谓是儒家文化中的构架性元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皆禁锢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之中,同时也被森严的等级制度所异化和扭曲。在封建等级社会中,“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要求臣子尽片面的忠、孝绝对义务,毫无公平、正义可言。人权、自由、理性等观念都因等级伦理的压制无法破土而出。即使像诸葛亮这样绝对聪明之人也摆脱不了这种迂腐的等级伦理,忠心侍奉傻子阿斗。曾国藩这样的近“圣”之人在明察慈禧的昏淫之后,仍然摆脱不了愚忠思想束缚,弃正义不顾,从为腐朽的清朝政府卖命中求得人生的满足。可以说,等级伦理作为封建社会权义分配的基本逻辑,是儒家文化在封建社会长盛不衰的深刻根源。

虽然等级观念作为一种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自“五四”以降就一直遭受无情的鞭挞,但等级伦理至今依然没有从我们的文化结构中清除干净,国人的身体中依然流淌着等级伦理的血液。在权力运行场域中,人们在行为选择方面首要考量的多数是上级的“意思”,而有意无意忽视了法治所应有的正义、公平,以至察言观色的能力甚至成为官场晋升的重要资本。那些敢于坚持己见、仗义执言的人往往会逐渐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异类”,在“劣胜优汰”的官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官本位、权力本位早已成为社会实现平等、自由、正义与法治的掣肘。权力腐败现象在等级社会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即使当年朱元璋“剥皮实草”的峻法酷政也未能在反贪肃腐方面取得成功。之所以如此,乃因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构建了权力腐败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必然呈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绝对化的权力反过来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使其成为人们心理结构中超稳定系统,对权力腐败,人们因心理定式的驾驭不愿或不敢出面制止,使其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中国世俗社会制约腐败的民间力量十分弱小,民治基础极端薄弱;社会制约力的软弱又进一步使权力呈恶性膨胀,腐败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解殆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等级伦理加上儒家文化中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伦理,为了保全自己,为了自己的升迁,对于来自上面的恶,人们被迫放弃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忍“恶”负重。权力在等级伦理中逐渐异化成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态势下那么多“老虎苍蝇”不断落马,足以证明权力异化有多严重。权力失范当然有制度上的成因,但更为深刻的文化基因是等级伦理。等级观念、服从意识不仅不会形成法律的普遍遵守,反而会造成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和迁就,“老虎”们明目张胆,无所顾忌,上行下效,最终导致法律的普遍无效。而且儒家文化中的服从,是对具体权力的服从,它只习惯服膺于人的肉体,服膺于具体的对象,“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不是服膺于抽象的规则、无形的法律。由是,实践中不少党政负责人歪曲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狭隘地理解为对党政一把手的无条件服从,将合理的反对意见定性为“反对党的领导”“不讲政治”。党的领导权被异化成某些党政负责人把控话语权、谋取个人私利的挡箭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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