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3)

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3)

宗法意识消解规范理性

宗法意识担负的是秩序建构职能,是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姓的慑服作用在许多时空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国家法,尤其是建构性的国家法未必能够深入民心,成为人民的普遍信仰。但宗法意识几千年前却已融入民间百姓的行为举止之中,其民间影响力远非国家法可比。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宗法意识在实现社会秩序建构的同时,又牢牢抑制法治的生长,可以说宗法意识是儒家伦理化和消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因素。宗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等级观念。儒家传统要求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尤其是子女应绝对孝顺父母,“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但儒家传统中以忠、孝、义、顺等为基础构造的宗法伦理是一种片面化甚至极端化的行为规范。宗法伦理所要维护的主要并非公平、正义,而是权力秩序的稳定,哪怕是一种压制型的畸形稳定。这种观念环境下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在当今社会还会抑制国家法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阻滞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展开。

宗法意识的作用机制鲜明地体现了儒家文化生长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的基本品性。正因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就显得相当封闭,自然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关系也就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渐次向外扩展,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作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习惯,宗法意识也以上述交往形态为核心表征。宗法意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正是目前我党严格禁止的“圈子文化”,宗法意识就是圈子文化的内在基因。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全在同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宗法意识是其引力波。以各种“宗法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圈内部,法治形同虚设;在利益圈外部,法治则会遭遇来自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所以,在国家致力维护股市稳定时,利益集团竟然敢于践踏一切法律规则,冒天下之大不韪肆无忌惮做空。

以各种“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生成的熟人社会规则在当今社会就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关系”。大家在办事的时候首先是要托熟人、找关系,人情大于王法,反而将制度规范置于可有可无的次要地位。周永康、令计划热衷于搞小圈子,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之外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利益集团,将法律屏蔽于圈子之外,使得权力的滥用失去法律约束。其成员在圈子里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常见于各种场合的老乡派系,都不过是宗法伦理的放大与外化。不要怪我们的律师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而是宗法伦理这张大网实在太坚韧,太大了,无人能逃避。150多年前,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留下了一句至今脍炙人口的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宗法伦理衍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圈子”无疑还是将人们固化于特定的身份之中,以身份而非以契约作为社会交往的纽带。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逐渐被宗法伦理化约于无形,可以说,根源于宗法意识的“关系”严重冲击了规范理性。国家法所蕴含的规范理性难以经由法律的实施融入个体行为决策之中,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建设也就难以取得突破。新的党纪条例禁止党员干部搞同学会、老乡会,追求的是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摧毁的就是横亘在法治大道上的宗法伦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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