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方面看,目前反腐立法主要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法制体系内部各部门有效关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法条因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措施缺乏而致操作性弱;法制规范性不足致解决某些实践问题无章可循而存在执行盲区;法条突出原则性而弱化操作性,个别领域的法条内容存在欠平衡重形式轻实效现象。所以相关反腐法律应当配套,核心内容必须细化,相关的保障机制、司法程序和问责程序应该更具体化。
厉“治”: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厉治的途径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权威性。法治反腐不仅要有腐必须反,更在于行腐必遭反,由此才能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这需要在反腐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下硬功夫,从而确保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正如弗兰西斯·培根针对司法腐败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只有“行腐必遭反”才能大大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
二为有效性。“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治生命在实施,法治权威靠落实,法治的有效性应当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腐败坚持“零容忍”,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需要在反腐实践中把源头防腐、过程监腐、结果惩腐结合为“一条龙”;需要把握关键点让法治举措由软变硬,细化标准线让反腐筛网由粗变细,设立切入点让反腐承诺由虚变实,建立考核点让反腐责任由宽变严。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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