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农俭:制度创新提高城镇化的“质”

邹农俭:制度创新提高城镇化的“质”

改革开放30余年来,尽管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城乡之间差别依然较大。“十三五”期间要完成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的市民化,任务异常艰巨。农民工的市民化实质是建构一整套现代体制,特别是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不难设想,这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

城镇化需兼顾“量”和“质”

城镇化这一现实生活中重大要素的变革过程体现为“量”和“质”两个基本的方面。所谓“量”,就是城镇化的水平,城镇化率;所谓“质”,说的是城镇化进行状态的内在质地,体现的是城镇化水平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事物演化的规律。

我国的城镇化已经造就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从数量上看,两亿多农民工大大提高了城镇化的程度;但从“质”上看,农民工还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市民”,他们的城镇化只完成了一半,提高这部分人的城镇化质量成为当务之急。

当然,城镇化没有一定的速率也是不可取的,对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现代化的展开过程需要一定的赶超,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的速度,社会变革应尽可能快于现代化早发国家当初的那种速度,城镇化的进程也应当比现代化早发国家快一点。但我们应当避免只求城镇化的“量”而忽略“质”的做法,必须在确保城镇化高质量的前提下求得城镇化的快速展开。那种不顾城镇化的质量,只求城镇化的发展速度的做法,可能引发城镇化进程出现重大曲折,甚至后患无穷。

城镇化的“质”内涵于城镇化的演化过程中,不那么直观,指标化操作也相当困难,所以往往为人们所忽略,但却是城镇化内在质地的真实体现,是城镇化状态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一般地说,质的提高更加困难。如果说“量”的增长在不少方面可以赶超、能够跳跃式发展,那么质的赶超、跳跃式发展的空间就极其有限。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要变成现代市民决不是件容易的事,人的变化是最为困难的。现代市民之所以具备现代形态,关键是具有一整套现代社会应当具备的文明制度的覆盖,而制度建构、运行是需要时间的。

制度创新确保城镇化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启动了城镇化的新征程,但城镇化的实践过程并不肯定是一曲美妙动听的乐曲。如果城镇化的进程有序、稳妥,经历了城镇化,造就了一批具有现代特征的城市、小城镇,形成了若干在世界上有竞争力、有影响的城市群体,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由传统的生产方式、陈旧的生活方式、缺乏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社会体制保障转变为生产方式先进、生活方式现代、有现代社会体制保障的新型人群,那就标志着我们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性阶段。反之,如果城镇化的实践过程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城乡差别持续扩大、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融入不进城市,城镇化造就的“城市病”积重难返,城市中贫民窟随处可见,这样的城镇化就没有意义。所以,我们现在应当追求高质量的城镇化,要科学把握好城镇化的实践过程。

如何追求高质量的城镇化?如何确保城镇化的实践过程进行得有序和健康?唯有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制度建构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

在我们现在这个历史性阶段,制度建设较为缺乏,也特别重要。30余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成就令人鼓舞,但也让人忧虑,就是对未来感到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感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很多做法不是定制,随时都可能变;在实践的过程中持续起作用的东西太少,发展的代价非常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