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2)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2)

大力提升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主持人: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网络金融诈骗事件震惊了中国社会。如e租宝、中晋系案件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实施网络金融诈骗非法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其中e租宝案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中晋系案累计非法吸收存款近399亿元,造成公民、法人的财产严重损失,也引发金融、政府信任危机等社会风险。各位专家对这些网络犯罪怎么看?对于提升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

徐汉明:这反映出我国P2P、B2B、众筹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法律规定的缺失、缺乏行业监管、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各类因互联网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更是不断涌现。面对这些新型问题,如果简单套用既有的法律制度规范,不仅会阻碍互联网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可能阻碍社会经济的转型与管理手段的创新。

因此,在加快建设完备的网络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必须着力建设高效的网络治理法治实施体系。这包括针对网络企业的实施许可、对网络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对相应事实进行识别和判断的关键作用;经常性执法与专项打击相结合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对负有违法责任的运营商、营销商等进行严厉处置;推动国际执法合作,构建高效的国际执法体制和机制,共同打击跨国(境)网络犯罪活动等。

钱弘道:互联网金融出现诸多监管漏洞,“跑路”、诈骗大案时有发生,受害者众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如何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监管,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当前金融和法治领域的重大问题。

设计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进行法治化水平测评,或许就是一个公众参与监督的有效机制。“互联金融法治指数”可以用来测评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水平,也可以测评互联网企业的法治化经营水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公民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法治指数的研究和具体测评不同程度地参与监督,并且促使互联网金融法治指数成为可持续的常态监督机制和倒逼机制。这样,各种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有效作用,单纯的政府监管就被以公众参与为特征的社会共治取代,网络社会就会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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