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础

蒋德海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础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它显然不是简单地重复或照搬中国历史上德法并举的传统。

德法并举是中国传统文化典型的政治理念。中国历史上,德治和法治也有一些值得称道的个案,如唐太宗时期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风气,太宗皇帝与390名死囚的“死亡之约”;赵匡胤在立国之初立下的密碑,要求历代皇帝恪守“不杀文人士大夫和言事者”的国策等等。但千百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这种大魄力、大胸怀的举措实在屈指可数。从秦皇汉武到只识弯弓射大雕的成吉思汗,到朱明时代的“灭十族”,再到所谓康乾盛世的“明史狱”和“南山集狱”等等,我们在中国历史上看到的政治生态大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残暴的。

究其根源,在于主张德法并举的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没有超越人治的政治传统。道德也好,法治也好,最后和最高的权威始终是人。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当法和人、德和人发生冲突的时候,人决定了法和道德,故中国传统社会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所谓人治并不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有没有人,而是“国王是法律”的一种特殊的治国方式;而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国王”,当人和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有最高的权威,人在法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由于在人和法的关系上,秉承的是人高于法的人治原则,故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其基本精神和实质是人治。

中国封建专制传统二千多年德法并举的历史,也是德治和法治相互交融并辅之以王朝更替的历史,德和法无论是“宽猛相济”也好,还是“隆礼重法”或“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也好,都不能解决专制统治王朝内官僚、豪绅凭借特权无所忌惮地贪污受贿、巧取豪夺、骄奢淫靡的事实,并必然导致整个统治机器的朽败,而王朝的更替则是新一轮德法并举的起点。根本原因在于德法并举不能改变专制统治压迫人民的实质,而每一个新王朝的统治者虽然打着德法并举的旗号,但都不能超越“盛而骄,富而奢,奢而贪,贪而腐,腐而朽,朽而亡”的循环,最终被赶出历史舞台。

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超越周期律的“窑洞对”时,曾明确提出以民主超越中国历史上周期律的思想。这个思想同样适用于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必须承认,我国传统的法治和德治中也有合理的东西。如法家讲“明法”,讲“壹刑”,讲“以法为师”,儒家讲“仁义礼智信”“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今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却不是对传统德治和法治的简单照搬。今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法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明法”“壹刑”和“以法为师”,而更多地与公平正义、自由及人权保障相联系;今天民主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更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信”这些传统的道德伦理,而是与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独立、宽容等为特点的精神文明。传统的德治和法治即使要用,也要经过民主法治的过滤。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手抓,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体现,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政治生态,与传统德治和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

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我们才能超越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的周期律。依法治国的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国家是人民的统治。人民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国家的权力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幸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人民通过对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不仅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而且也能够在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日益培植起社会和国家主人的精神及其道德。

同时,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唯一可行的路径。民主是法治和道德的土壤。法治和道德之树只能生长在民主基础之上。中国传统社会讲法治讲道德,独独不讲民主,故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始终没有脱离人治,所谓德治也始终是空中楼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改革开放是人民的事业”“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实就是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基础,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超越历史周期律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