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敦瑞:P2P行业风险累积成因与治理

李敦瑞:P2P行业风险累积成因与治理

自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我国“网贷”(P2P)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有P2P公司数千家。然而在P2P快速扩张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累积起来,尤其是“跑路”现象络绎不绝,以易租宝、中晋、融宜宝为代表的一系列诈骗事件,动辄涉及资金数以百亿计,涉及客户数十万。这些事件引起了投资者对资金安全的恐慌,引发了民众对金融市场的忧虑,更是给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P2P行业风险累积的成因

P2P行业风险的累积并非一朝一夕,其成因是系统性的,具体而言,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实体经济发展受困是根本性的原因。实体经济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作为网贷平台,只有其投入的项目能够持续不断地获得收益,平台本身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但在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P2P平台资金很难有好的投向。尽管新兴产业正在发展,但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某一家企业,其未来的收益和成长空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P2P业务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性。

财富管理成为社会的普遍需求,大量资金寻求“出路”。截至2015年底,我国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39.8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达到55.2万亿。从整体上看,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今天居民家庭的财富已经累积到相当可观的数目。如何让这些财富保值、增值,已然成为全社会普遍的需求。但是,面对流动性相对过剩的市场环境,存放在银行以获取较低的存款利息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近年来,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一度异动,实际上都是大量资金找“出路”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打着“高收益率、高安全性”幌子的所谓“P2P公司”应运而生,他们通过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和各种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甚至动用线下门店和业务员拉客户,诱导了大批民众进入“市场”。

市场缺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尽管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真正能为资金供求双方架接桥梁,既能为投资者的资金找到好的投向,又能为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找到可靠的资金来源的金融产品还相对匮乏。拥有大量财富的居民家庭很难找到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理财难”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现实困境。这给了假P2P公司“行骗”以可乘之机。

投资者自身的理性程度有待提高。与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市场建立时间还不长,居民对于现代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知识还很有限,对金融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把握程度还很不够。在现实理财需求激增的情况下,极易为一些非法金融公司的“高收益率”所诱惑,再加上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本身流程复杂,极难辨识,导致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准备不足。

针对P2P行业的金融监管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国家既有的金融法律法规,面对金融领域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明显滞后。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才储备等方面,也难以与P2P等行业的发展相匹配。比如,P2P行业的准入制度、行为监管都很不完善。

P2P行业治理的原则

金融的本质就是要完成资金的融通,任何金融产品、任何金融平台,本质上都依存于“资金融通”这个使命。P2P行业本质上也应围绕这一使命而存在。在经历了数年近乎“野蛮生长”的状态之后,理性对其进行治理,使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势所必然。从治理的角度看,至少应有这样几个原则。

“鼓励创新,健康发展”的原则。对P2P行业,既不能“妖魔化”,也不能“神圣化”。金融创新是应对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不衔接的重要途径。P2P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就其本身的功能而言,应受到鼓励。但P2P的作用不应被夸大,究其本质来说不能脱离“金融的本质+互联网平台”的范畴。因此,对其监管既不能一味限制,刻意压缩其应有的空间,更不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回归“金融信息中介”的原则。正规的P2P公司应当是“只做平台,不做资金”,其作用更多地只是在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充当信息中介,并将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到更多的项目中,以分散投资风险。因而对其监管,应围绕P2P公司的本质展开,以促使其业务回归信息中介功能。

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鼓励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为实体经济服务,并使创新、创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P2P平台筹集到的资金主要应该为这一目标服务。单纯地在金融领域玩“钱生钱”的游戏,实际上是在累积风险。对P2P行业进行监管,坚持这一原则,也是去杠杆,配合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风险分类的原则。监管P2P行业,并非针对所有的风险,政府的监管责任也并非是无限的。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风险,原本就是金融市场运行的结果,对此更应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对于P2P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信息隐瞒等道德风险,恰恰是政府监管应发挥作用的范畴,毕竟,“公开、公正、透明”才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方向。

针对P2P行业的治理对策

鉴于以上原则,从P2P行业的特征以及中国金融发展的需要来看,治理对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P2P行业准入制度。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传播和系统风险大的特性,P2P的经营运作应有准入门槛,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内容要有严格规定,并委托第三方(比如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完善行为监管。明确P2P企业对投资项目本身的管理职责,尤其是要确保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对P2P企业严禁非法集资、吸收存款等行为,严格其信息中介的本质。P2P企业面向公众所做出的包括收益率、安全性、运营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应严密监控其真实性、合理性。例如,一般P2P的产品收益率约8%左右,而有些所谓P2P产品经宣称收益率可达20%,甚至更高,这样具有明显欺骗性的宣传理应受到严厉惩处。

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为防范区域性风险,各地方需要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彻底摸排,对其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核查,以弄清P2P企业真正的数量和业务量。依据P2P整体行业的规模、涉及客户数和资金量、投资项目中实体经济项目所占比重、P2P企业的财务状况等信息数据,构建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这些指标数据的动态变化情况,了解P2P行业的运行状况和风险累积程度,对形成风险的因素及时跟踪,及时预警,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

改进监管体系。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按“条线”划分职能,即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监管。但是近年来金融业不断涌现出以P2P等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混业特征越来越显著,这就使得原有的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改进,客观上需要按功能划分的监管体系加以应对。而且要与金融界的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P2P企业吸收和投资的资金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比如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使资金从筹措到投资,再到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均通过第三方的渠道进行流转。P2P企业只是作为金融信息中介获得服务费用,以及与投资者或被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收益,这样资金不经其手,以杜绝“卷款跑路”现象的发生。

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培育理性金融消费者。明确告知公众,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且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正向关系,以提高投资者的理性程度,培养良好的金融产品消费群体。特别是要增强公众对P2P平台的认识,增加公众监督的力量。

引导P2P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P2P平台所筹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重点领域、新兴行业。比如,对于P2P投资项目中的实体经济项目资金数达到一定比重,可以考虑在税收、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而且,对P2P行业还可以考虑借鉴“窗口指导”的办法,向P2P企业说明国家的政策意图,给资金以合理、正确的导向。

名词解释

何谓P2P

又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2015年12月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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