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鸿: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困境(2)

张绍鸿: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困境(2)

以新发展理念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以新发展理念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是当下政策的应有之义,也是打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一把钥匙。

以创新发展破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问题,首先要打破因循一般诉讼模式的常规思维惯性,要勇于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创新。环境公益诉讼“谁来提起、怎么提起”的诸多问题有待于创新发展来解决。破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一定要以创新发展为引领。

以协调发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构性矛盾。环境公益诉讼中,“国”字头民间环保组织及检察院与本地民间环保组织参与不足的结构性失衡,一定要通过协调发展来矫正。国家及地方政府要多给予地方民间环保组织扶持和培训,为其多提供实践平台,条件许可的话,可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让本地民间环保组织走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台,让“国”字头民间环保组织及检察院出任支持单位担任“导师”角色,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现实格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地方民间环保组织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并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形成检察院主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国”字头民间环保组织主导全国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地方民间环保组织主导地方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均衡格局。

以绿色发展理念弥补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制度盲区。环境科技型与诉讼独特性结合一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并不长,要摸清其中的规律进而进行制度完善尚需时日。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滞后于实践以及存在制度盲区,是当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实践中制度适用主体应该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形成绿色友好型制度链为依归,运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存在的制度盲区进行漏洞填补。对于并不兼容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司法鉴定两套机制,应该在绿色发展理念下进行对话衔接,力争形成切合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需要的绿色友好型兼容体制。

以开放发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规则与国际接轨,是倒逼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迈向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一项有力举措。建立适应我国东西双向开放、内外联动发展的更高层次开放实践需要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就要以开放的心态和思维对滞后于绿色发展实践的现行法律规则进行创新性解释,并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

以共享发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追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要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公共力量两方面资源,秉着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理顺并解决好环境公益诉讼“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真正让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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