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全面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

沈德咏: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全面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

新发展理念是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工作方针,代表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各行各业、各个系统都必须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创新居于核心地位,是引领、推进发展的价值导向和动力源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谁在创新上先行一步,谁就能拥有引领发展的主动权”。

对人民法院来讲也不例外,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坚持依法履职,破解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也必须坚持以创新为引领,积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全面推进和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创新发展。

遵循法治规律,更新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理性化的思想观念,表现为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也是行为的规范和标准。司法领域的理念创新,必须遵循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这四个方面是管根本、管方向、管路线的,是政治上的大是大非问题,既是原则也是底线,必须坚定不移。

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工作理念也必须与时俱进,随着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在观念领域,也存在一个破旧立新的问题,不摒弃陈旧落后甚至错误的思想观点,新的司法理念是立不起来的。比如,在刑事司法领域,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更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纠正冤假错案,等等,就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维稳、轻维权”等一系列落后于时代的思想观念。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要贯彻依法保护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就必须破除传统的“重集体、轻个体”“重公权、轻私权”“重秩序、轻活力”的思想观念,树立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信用、鼓励公平竞争、坚持权利义务统一、中立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依法调解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维护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坚决克服地方保护、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经营环境。在行政审判领域,根据加强对权力(公权力)的司法监督的要求,要树立权力制衡理念,更加注重“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民告官难”“行政诉讼见官难”的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也要增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要将支持寓于司法监督之中,在工作层面更加注重加强沟通、协调,不能就案办案、简单裁判。在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领域,要强化“国民待遇”和“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在强制执行工作方面,要强化“法律强制性”理念,突出强制执行的特点,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和消极执行、规避执行问题。同时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基本方式是成立执行裁判庭专司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执行实施实行警务化管理,由司法警察负责强行执行。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就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关于司法权性质的定位。第一,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对此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从法律上讲,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政治上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从经济上讲,统一的市场体系更是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司法既然属于中央事权,就应有一个中央事权的管法,“两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就是这样提出来的。而且总书记还讲到,这只是改革的第一步。理论上来讲,人财物应当由中央统一管理。如同军事、税务等。第二,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权和法律适用的裁决权。这是我们党有司法权分工以来,第一次对其权力性质作出正确定位。不同性质的权力,有不同的权力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是要主动作为、主动实施的。所以行政权的运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司法则不然,司法权的启动叫“不告不理”“不诉不判”;对案件事实的是非曲直非亲自审理则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叫司法的亲历性;而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基础之上,所以,这个裁决也只能由审判主体作出,包括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这就有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内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总书记讲,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员额制、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本质上都是围绕司法责任制这一基础性改革来开展的。第三,按照“十三五”规划的描述,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有三:一是保护私权;二是监督公权(主要指行政权);三是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些内容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讲话都有阐述。今年将重点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目的就在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和制约侦查权、公诉权,保证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跨行政区划法院、知产法院改革、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改革等,有完善法院机构体系问题,但根本目的是制约行政权,防止权力任性和地方保护。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等改革,则主要在于加强对司法审判权自身的监督与制约。

司法改革是大势所趋,但未必是人心所向,社会上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但不改革法院没有出路,深化司法改革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跟上时代发展进步的必由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改革不是无病呻吟、更不是无的放矢。我国的司法从观念到体制,从权力运行机制到方式方法,都是形成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不是说传统的东西都不好,相反有许多根本性的东西、好的做法是要坚持下去并发扬光大的。比如: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司法为民宗旨;专群结合方针;调判结合方式,等等。但总体上讲,我们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已经落后于时代进步和社会实践,不能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有许多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是有违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的,概括起来就是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因此,司法改革坚持的是问题导向,是有的放矢。改革的思路清楚、方向明确,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推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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