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认真对待道德

司法应认真对待道德

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必须认真对待道德,将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德作为自己重要的价值追求,惩恶扬善,引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现代法治是良法善治

著名法学家耶林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往往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往往是道德所褒奖的行为。法律是规制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只能将基本的行为准则纳入自己的视野,方能获得全体公民的认同,进而变成人类社会中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法律的遵守离不开道德。法律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国家强制力,但是,世上任何一种合法性力量都不能单纯地依靠强制力,而必须依赖公民对其的认同和信赖。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是良法善治。缺乏道德支撑的法治徒有其表,没有灵魂。现代法治必须以优良的道德作为基础,即法治必须融合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这些基本的价值本质上就是法治的精神。

法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道德的目标是真善美,司法的过程也应当是一个追求真善美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探求事实真相、惩恶扬善,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的本性和基础是道德,只有遵从民众是非善恶观念的司法才是正义和有效的。

正确看待情理法的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内心信念来调整社会关系,体现了社会的意志。具体的法律规范有固定的结构要素: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而具有明确的内容,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相对而言,其具有原则性、模糊性的特点。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具体纠纷的专门性活动,尽管法律规范中已经渗透了道德,但是得出的裁判结论可能并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道德评判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很难得出明确的、一致的结论。司法在处理涉及重大道德争论的案件中,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被放置在社会的“聚光灯”下接受公众的围观和点评,如果处理不慎,就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如何对待道德,成为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

司法和道德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呢?根本原因是司法具有不同于道德的特性:一是司法的话语体系是专业性的,而道德的话语体系是日常的。司法的专业化是现代司法的特征,具体表现在:法律知识、法律语言的专门化、法律思维的独特性、法律职业化等,仅仅依靠正义感和对公正的信仰是无法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往往不是法律,而更多的是道德。道德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中,不需要后天的学习和培养,而司法能力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方可具备。二是司法的思维方式是抽象的、个体的,而道德的思维方式是具体的、整体的。司法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理出裁判的结论的过程,其主要作用是在调整个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确证法律规范,司法强调“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道德评价没有严格的逻辑过程,关注的主要是人和事物的具体细节,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人予以不同的对待,注重揭示行为背后的动机。在意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价值的整体影响,倡导“灵活办案”,反对“机械司法”。三是司法讲证据、守程序,而道德评价不重视证据,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在司法过程中,事实的认定依靠证据,而且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而道德评价所依据的事实不可能经过严格的证明,其过程也不需要遵守程序。四是司法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道德评价的依据是价值观念。法律是高度理性化的规则,具有明确性,而价值观念容易变化,具有模糊性。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如何解释公共道德的内容,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五是司法是理性的,而道德则渗透着感性的成分。司法应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无论其是好人或者坏人。与之相反,道德评价本身就依赖主观好恶。

司法与道德和而不同

道德标准往往比较模糊,道德理想的实现缺少实际操作性,如果用道德来替代法律,会造成社会的混乱。法律具有强制性,是否违反法律有清晰的标准,这就使得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了明确、稳定的预期。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平等保护每一个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基本力量。公正、权威的司法离不开社会道德的滋养,否则,司法就会失去社会道德价值目标的指引而迷失方向,并最终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司法不能违背常识、常理、常情。人们拥护和支持的必然是人们所熟知的反映基本生活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情感的事物。因此,尊重和体现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才能得到人们的拥护和支持。司法的结果应体现常识、常理、常情,既符合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应发挥惩恶扬善的功能。司法要将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褒奖善行、惩罚恶行,注重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涉及社会公德的问题上,要旗帜鲜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充分说理。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道德问题,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失德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让失德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此起到对他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司法应善待民意。司法的中立性、专业性使得司法必须与社会大众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理性的定力,以便独立思考,而这可能会导致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司法要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吸纳民意,但不能盲从民意。要通过制度化的手段,使普通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使司法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善对媒体、善用媒体,虚心接受舆论的监督,加强司法与舆论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使得司法和舆论均不偏离公平正义的方向。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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