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

朱景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

三、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搞法治就不能要党的领导,或者认为要党的领导就不能搞法治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把法治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的逻辑观察中国法治的问题。按照这种逻辑,只有走多党制、三权分立的道路才能为实现法治奠定基础。但这是西方的法治模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模式。这种逻辑对中国法治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走过艰难曲折的道路。法治能否和社会主义相结合,和党的领导相结合,法治能否成为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上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能否实现法治,能否使权力滥用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权大还是法大,是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面前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不能走其他道路,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任何权力包括任何一级党和政府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有界受控的,都不得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党的领导与法治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也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法治理论的核心,也是中国法治理论在世界法治理论之林中彰显中国特色的主要之点。

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作为中国的法学工作者,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的实践。但它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很不相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之下解决法治问题,回答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世界性的问题,无疑是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的重大贡献。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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