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

朱景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为主导,道家、墨家、法家等各有自己的法律思想。虽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有很不同的看法,但都充满了治国理政的智慧,在法治、礼治、德治、无为而治之间关系问题上各放异彩,完全可以取其精华,在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古为今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有很大不同。第一,大局观。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时期,自秦以来大约占2/3;分裂的状态,比如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时间都比较短,即使在这些时期,每一个国家、王朝内部也是高度统一的。虽然我国古代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权力之间有一套权限划分的制度,但大前提都是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而西方法治文化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和制约。一旦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法治就会发生危机。我们批判封建专制、皇权至上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渗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大局观一起丢掉。第二,礼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的指导、道德的作用,强调礼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孔子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到荀子的“隆礼重法”“明德慎罚”,到汉唐“礼融于法”,充分显示了中国礼法文化的特点。法律的作用不限于惩罚,重在教化。我们批判人治,批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特权思想是完全必要的,但不应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渗透的礼治、法治、德治等治国理政的智慧扔掉。第三,和谐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和谐观念,天人合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审理案子,孔子和别人一样,但是孔子的目的是达到“无讼”的境界。西方人的法治观念,从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的思想看,都强调区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西方法治文化就是诉讼文化。这和孔子的思想不在一个层次上。我们批判庸俗的关系哲学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因此抛弃和谐观念则是丢了大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号召理论工作者要坚定文化自信。大局观,法治、礼治与德治相结合,和谐观念等恰恰是我们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排外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它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待西方的理论,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本国国情。法治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有同样的问题。但是各国在控制权力滥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的法律渠道之外,执政党的党规党纪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不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法治,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是不可能真正奏效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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