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治理是农耕文明时期的独特社会景观
湖南日报:您的一项研究成果说,乡贤作为农耕社会一个特殊的阶层,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他们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呢?
胡彬彬:乡贤治理,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成熟。一方面乡贤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声望和特权,熟悉朝廷的法令、政策,可以与地方官员,甚至中央官员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权益保护为己任, 具有强烈的地方认同感和归属意识,与民间社会有直接的接触,易于被百姓所信任和接受。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乡贤在地方上拥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因此很多与乡村相关的事务都要依赖他们。作为地方社会阶层的乡贤对地方拥有实际的控制。县官不在本地任职,且有一定的期限,对于地方人事民情并不能像乡绅一样那么熟悉,如果得不到乡绅支持将寸步难行。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乡绅的中介作用,高高在上的“皇权”的力量就无法施之于基层社会的民众。从传统中国政权的运作制度上来看,国家的权力只能递传至县一级的行政区域,正所谓“皇权不下县”。面对幅员辽阔而又呈分割状态的乡村社会,借助于乡贤这一本土非正式权力力量,皇权的统治才能延伸到基层社会。乡贤以其社会权威在基层社会行使田赋、税收、教化、治安、司法、礼仪诸职能,是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
乡贤对于乡村治理,主要依靠的就是乡规民约。乡规民约起源于北宋,与著名的“蓝田四吕”有关。北宋蓝田人吕大钧与另外三兄弟被誉为“蓝田四吕”,曾师从宋代大儒张载,当过一段时间官。辞官回乡后,带头与当地百姓制订了《吕氏乡约》。在组织设置上,每约推举一个或者两个品行较好的长者为“约正”,负责执行赏罚。有什么大事,则大家一起商讨解决。《吕氏乡约》以儒家价值观为指导,对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以及送往迎来、婚嫁丧娶等社会性的活动,作出规范性的要求。这些主要表现在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条款上。这一乡约组织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超越了传统的宗族组织和地方行政单位组织,是一种由乡贤组织起来的自治组织。在吕氏兄弟的倡导和推行下,当时的蓝田地区,民风淳朴,甚至关中一带的社会风气也深受其影响。不仅如此,《吕氏乡约》也对后来乡规民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标杆性功能,对于维系传统乡村的社会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传统中国社会,乡村的公共事业主要也依靠地方乡贤完成。尤其是自明清以后,乡村社会的公共事业基本几乎都倾向于由民间自办。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有关乡贤在地方上举办公共事业的例子俯拾皆是,地方上的各种公务几乎都有他们的参与或主持。他们参与和主持地方的各种公益活动,部分地承担了社会救济的责任,做出了许多义举,在乡村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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