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聚众哄闹、扩大事态影响而引起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使问题得到解决。因此,当群体突发事件发生时,不要轻易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甚至政治性事件,而是要坚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应对和处理,及时稳控大局妥善处置。
(一)切入重点,稳控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注意方式方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着眼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不要拘泥于日常工作的固定程序,可以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事态恶化。主要领导亲临一线,认真听取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起到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消除对立情绪的效应,要抓住稳定群众情绪的关键环节,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掌握参与突发事件中群众的思想特点及其变化,对症下药,说服群众选出代表与有关方面进行对话协商,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及交通秩序,这样才会取得稳控局面的效果。
(二)重视舆论力量
由于现代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手机的普及,以及其中各种互联网软件的广泛应用。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种传闻、猜测、图片、视频会立即广为传播,容易使参与群众思想和情绪产生波动和混乱,个别别用用心者会借机大肆渲染并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妄图扩大事态,使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进来。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一定要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积极主动通过党政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网络客户端等平台进行积极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公布信息,减少和消除谣言及不实传闻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依法处理
处理群体性事件,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处理和依法办理。对群众反映合理合法、应尽快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合情但不合理或政策不允许的问题,要讲明政策,疏导群众;对个别有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要予以揭露,依法处理。孟建柱同志曾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当然,慎用不等于不用,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采取过激做法的扰乱信访秩序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能力
基层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信访最终就是要解决问题。针对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新特点新规律,基层检察机关需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群体突发事件监管能力,创新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畅通、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联合接访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做好首访调查处理工作,快速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一)畅通信访渠道
要积极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实现检察工作与民情民愿的准确对接。基层检察机关要以“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文明示范窗口”建设和“检务公开”为契机,充分发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及视频接访的作用,扩大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使群众能够方便快捷表达自己诉求。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平台,时时推送检察动态,受理在线群众举报。充分利用视频接访,避免人访和信访上行,切实减少越级访、到省进京访。加强接待场所硬件、软件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接待场所便民措施,构建与案管中心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大厅,更利于对来访情况进行综合掌控。
(二)规范接访工作
接访工作是检民沟通的桥梁,是展示检察机关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平台,规范接访工作显然尤为重要。首先,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将执法理念统一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结合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其次,要做到“四心”要求:一是接访登记要细心,力求详细、清楚、准确、有选择、有重点;二是听取来访群众意见要耐心,来访人由于受感情、思维能力、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性格暴躁、情绪激动,我们应该更耐心、多理解、多换位思考,把控问题实质,为促进问题解决创造条件;三是对待来访群众要有爱心,信访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人与人之间有感情就容易沟通,沟通才会产生信任,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群众更容易接受,更易达到息诉停访;四是解决问题要诚心,对待来访群众要以诚相待,实实在在的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宗旨,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最后,要树立大局观,主动开展下访、巡访活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理智对待缠访、闹访、无理访群众,妥善处理好集体访案件,要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工作,随时做好启用《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制度》的准备。
(三)强化案件受理
严格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涉法涉检信访案件范围,依法及时审查、甄别、分流信访事项。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办理信访举报问题。办案流程要仔细梳理,对“涉检诉访”与“非涉检诉访”、涉检中“诉”、“访”确立明确的界限,为来信来访的审查甄别提供可行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进入法律程序的及时导入;对存在执法瑕疵的,区分情况,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及其他政法机关的,积极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有部门接待受理,防止相互推诿。
(四)重点案件公开办理
结合检务公开,实行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实行公开办理制度。对经多次做工作、上访人始终不满意而容易导致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信访案件,积极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作为独立第三方调解员“会诊”,共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现信访人、检察机关、第三方调解员的三方互动,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在审查受理上的推诿、办理中的拖延、答复上的简单。第三方调解员有权就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质询,有权对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提出建议,从而教育和引导信访人正确认识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正确处理方式,加强双方沟通,增进了解和信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确保涉检信访案件得到公平、公开、公正解决。
(五)落实安全责任
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涉检信访的诱因。着力防范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肃查处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背后的腐败问题。对重大疑难涉法涉检信访问题,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责任,定期督查,杜绝推诿扯皮和“踢皮球”现象,认真办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并有效地减少重复访、越级访。要建立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和集体访的隐患苗头和重点人员,要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群众和干警安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最高检于2014年印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2号);
(4)《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预防》,正义网2008年6月。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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