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使命、原则与路径(2)

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使命、原则与路径(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我国法治的特色,也是我国法治的特有优势。没有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全面依法治国也难以实现;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就会失去政治和社会基础;不推进依法治国,党就难以对国家实现有效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失去基本保障。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与促使公权力机关积极有效履职有机统一。我国法治强调公权力执掌者必须合法、积极、有效履职尽责,确保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祉,不得消极无为。同时,又强化制约和监督,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做到控权和促进积极履职双管齐下,防止权力滥用与预防庸政、懒政、怠政同时发力,从而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坚持平等、自由、秩序等法治基本价值有机统一。我国法治强调自由与平等、秩序的有机统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法律,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党和政府不断创造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充分保障宪法法律所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机统一。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从而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事三者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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