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摘要:作为世界贸易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一带”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带,“一路”则是知识产权的事业路。

“一带一路”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与法治密不可分。日前,中华司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在重庆召开。多位法学家和实务界人士就“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人才培养、司法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颇具启发意义。本期《法治》特别摘发部分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提升我国知产法律制度国际影响力

作为世界贸易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一带”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带,“一路”则是知识产权的事业路。

我国知识产权的“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着区域性知识产权的政策法律风险、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矛盾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话语权欠缺等问题。当前应把握以下战略重点:一是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先行,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融合,实现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基础上的各国差异保护与互利共赢。二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对话,推动更加公平、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制的形成,提升中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三是应当充分发挥国内制度创新与国际制度创建的双向促进作用,提升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我们要借助“一带一路”战略东风,通过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助推中国创造、中国贸易、中国品牌走出国门,在国际产业合作和贸易往来中形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优势。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不仅要靠硬实力,还要靠软实力。软实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目前,高素质法治人才短缺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短板,国内企业在对外业务交往或涉外诉讼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国内律师、法务人员等出门“见光死”的现状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力有直接关系。各法学院校要及时调整“一带一路”战略所需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这三种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各自人才培养特色。

以职业化人才目标为指导的分类培养定位应当成为未来法治人才培养的大方向。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应突出通识教育特色,为“一带一路”战略培养熟悉各国政治、文化和法律的综合性较强的法治人才。专业性政法院校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应更突出专业化水平高的特色,为“一带一路”战略培养法律咨询、纠纷、仲裁、涉外诉讼等方面的专门法律职业人才。行业类院校的法学院系法治人才培养更应突出复合型的特色,培养能够在特定行业交往、专业技术交流中提供“法律+行业”支持的人才。

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

实现涉外诉讼透明化便利化

在“一带一路”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涉“一带一路”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已经成为参与主体的最大利益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各级法院相关工作提供了行动纲领。

法院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必须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承担起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重任。

要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重点解决涉“一带一路”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让“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更加精细化、类型化,实现涉外商事海事诉讼的现代化透明化便利化。

司法合作是区域深度合作的重要体现。我国已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但覆盖面小、执行力弱。有必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全方位的司法合作。同时,应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提高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机制实效,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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