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别把阳明心学理解偏了(3)

董平:别把阳明心学理解偏了(3)

不需要太多的引证,只看阳明先生的以上数句,“良知”作为存在本体何以可能“无善无恶”的问题实已然清晰。在阳明先生看来,“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天理”“即是道”,因此显而易见,“良知”本体的自身实在状态与“天理”“天道”的本然实在状态原是同一。“舜之好问好察,惟以用中而致其精一于道心耳。道心者,良知之谓也”(《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故所谓“良知”,原本就是“道”的存在采取了“心”的形式,“人者天地之心”这一古老命题在王阳明那里获得了新的意义。

既然“良知”或“道心”的本原实在状态是同一于天道的,那就不仅表明“良知”具有公共性,并且这一公共性本身的自体状态是“廓然大公”,也即是“无私”的。“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礼记·孔子闲居》)“三无私”是天道之本然,同时也就成为“良知”自体之实在相状的本原性规定。无私即是大公,大公即是中正,故“良知即是未发之中”,是大中至正之本体。在这一意义上,心之本体的“无善无恶”,实质即是强调“良知”自体作为本原性实在的永恒中正,即是中道之体(中体),是大中至正之本原。

心体自身的本原实在状态既然是永恒中正的,那么无须多辩,“允执其中”(《论语》)就成为实现中正之道的根本法则。“执中”即是“用中”,“用中”则是实现“中”之“用”的现实途径,是为“中庸”(庸者,用也)。凡依心体的本原实在状态而实现的结果,必是契合于心体自身的永恒中正的,唯是方为得“宜”,故谓之“义”(义者,宜也)。正因此故,“中”是“义”的内在根据,“义”是“中”的实现形态,“中义”即是“正义”(中者,正也)。正由于天道的永恒中正体现为“心”,坚持正义即所以为君子,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极者,中也)”(《大学》)。

心体之“良知”既然是大中至正之体,要将它如实地转换为事实上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去私、去欲、去蔽。面对事情本身,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是的还它是,非的还它非,善的还它善,恶的还它恶,不以任何“作好”“作恶”之私心而遮蔽事情的真相,即是中正之道的实现,是谓“物各付物”,所以阳明先生说:“到天理精明后,有个物各付物的意思。”(《与滁阳诸生书并问答语》,《王阳明全集》卷二六)。

谈以上两个问题,是为了澄清阳明学研究中仍然可能存在的某种误解,从而避免前人曾经走过的弯路,也希望能够引起阳明心学传播者的关注。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