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叶刚:保护个人信息,相关企业责无旁贷

王叶刚:保护个人信息,相关企业责无旁贷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牵动着每一个人的神经,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亟须立法予以有效应对。值得注意的是,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对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电信诈骗事件的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最近发生的几起电信诈骗案件来看,作案者对受害人高考录取情况、卖房情况等个人信息掌握得较为准确和全面,据此实施所谓“精准诈骗”,并屡屡得手。在诈骗事件发生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作案者何以能够准确掌握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如何有效防治个人信息泄露现象?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如相关的金融机构、购物网站、快递公司等,长期收集、保存大量的用户信息,很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源头。个人信息作为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新石油”,其中包含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既应当注重发挥个人信息数据经济效用,又必须强化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

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近年来发生了多起航空公司、酒店、快递公司等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事件,轻则泄露个人隐私,重则使个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表明,企业在收集与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并没有真正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国外来看,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强化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存储、保存期限等内容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尤其对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后企业须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机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同时颁行了《金融隐私权法》,对金融机构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再如,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及保护隐私权的指令》,以有效规范通信企业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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