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严”要求
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准则》提出“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准则》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要求“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同时,《准则》还对“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等提出具体要求。可以说,严明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政治优势,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准则》将60个“严”字贯穿始终,对三种情况规定严肃处理。其一,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其二,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其三,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四)民主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准则》提出“四个必须”,即“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这体现《准则》对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新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准则》提出了“三个必须”:“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做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同时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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