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蕴含着丰富的哲学内涵。它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准确把握和实践好“四种形态”,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意义重大。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发展,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进一步认识,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基本规律,准确揭示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并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处理原则,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要求,用纪律标准来教育和关注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用纪律戒尺来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干部。

“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划出“带电”的缓冲区。通过“四种形态”拉起层层防线,对各种错误行为进行层层过滤、层层缓冲,最大限度地避免党员干部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实践好“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真正体现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体现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是为了救人的道理。

“四种形态”是源头防治腐败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常”就是经常抓,“长”就是长期抓,关键正是在于抓早抓小。“四种形态”既是方法论,又是一种目标状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抓早”就是打预防针,防患于未然;“抓小”就是从小处着手,久久为功。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就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了“破纪”之初,从而能有效地加强源头管治,引导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筑牢“不想腐”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想腐”的能力,逐渐形成“不想腐”的习惯。

深刻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辩证关系

“四种形态”是在错误与犯罪之间架设的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筑起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实践好“四种形态”应深刻把握其蕴含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蕴含了质量互变的辩证关系。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因矛盾引起的发展过程和状态,从量变开始,质变终结。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腐败的产生、发展过程也是如此,“破法”从“破纪”开始,从吃拿卡要、进入高档会所等“小错误”开始,逐步发展为铤而走险依靠权力进行寻租,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从而发生了质的变化。针对腐败行为产生、发展的过程,党组织如能针对不同阶段及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及时切断违纪到违法的通道,就会有效阻止其错误行为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变。

“四种形态”蕴含了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离开了部分,整体就不复存在;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离开了整体,部分就不成其为部分,甚至丧失其功能。整体与部分不可分割,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基于对党的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科学把握的基础上划分的。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日常监督教育管理,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以纪律为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从而丧失对整体的全面从严。

实践好“四种形态”应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四种形态”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其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存在误解,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当前反腐败节奏放缓了,已经进入拐点。二是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大抓手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一是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要强化问题线索的收集整理。党员干部个人工作、生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信息来源渠道多,分散在不同单位、部门,要想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必须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有效整合纪检、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巡视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有关情况,以便及时介入、有效干预。要科学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对于收集、整理的线索,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五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问题线索,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优先处置中的重点予以核实。

二是完善谈话提醒制度,注重结果运用。在系统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分类,区分不同类型,启动谈话工作。第一,要明确谈话对象。一是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点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二是巡视、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掌握的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第二,要明确谈话的组织实施。可由纪委(纪检组)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例会,负责信访、巡视、纪律审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谈话对象、落实谈话任务。第三,要注重谈话结果的运用。对已经讲清问题,确属错告甚至诬告的,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进行暂存;对确有违纪行为,但态度诚恳、知错就改,主动交代问题或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有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的,可以转为初核,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接受谈话教育的党员干部(除了第一类谈话仅仅是提醒类谈话),均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检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是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合力。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牢牢抓住主体责任不放。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好“四种形态”,党委(党组)首先是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到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综合运用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将管党治党的责任做实。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纪检组)要坚持挺纪在前,切实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检查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克服两个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参考文献:

[1]尹玲英.正确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二[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3-30(8).

[2]高波.“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J].中国纪检监察,2015, (19).

[3]张力.“四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4(5).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纪委驻市市政市容委纪检组)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