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苏联教训,科学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2)

汲取苏联教训,科学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2)

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斗争

应当说,中国共产党人早就注意到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存在的严重问题,早就注意到苏联体制的种种弊端和缺陷。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之后,毛泽东就强调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1985年,邓小平对苏联体制的弊端也作过清醒的论述:“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会议公报,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对于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

1.科学地解决了“应当由谁来反腐败”的问题,即反腐败实践主体的问题。

苏联反腐败实践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务部等国家机器的力量反腐败,而党组织、党的监察机构及其领导人往往不是反腐败实践的主体,反而是腐败分子的说情者和庇护者,甚至自身就是腐败分子;没有发动、依靠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起来反腐败,将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排除在反腐败实践主体之外,这势必会极大地弱化反腐败的效果。

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则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我国反腐败实践的主体,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这里非常清晰地明确了我国的反腐败实践主体,具体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政协和审计机关,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各社会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科学地解决了“应当反谁的腐败”的问题,即反腐败实践客体的问题。

苏联反腐败的对象往往聚焦于地方和部门的官员,而不是苏联党政高层领导人,特别是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人往往不在反腐败对象和客体之列。当调查材料涉及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其亲属时,调查活动往往会戛然而止,或者被安排异地任职,哪怕其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凿。

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则坚持“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因此,既切实解决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又坚决查处了一大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不乏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央委员甚至政治局委员、常委。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这里非常清楚地明确了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位高权重的党政高级领导干部,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无一例外地要被追究责任,受到严厉惩处。而且强调重点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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