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融入让德法共治产生最大效益

核心价值观融入让德法共治产生最大效益

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关键在“融”。一个“融”字,既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应有的“默契”关系,还传递出德治与法治结合需要达到的程度,更体现出内在与外在的统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2月26日 《人民日报》)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时代必需,这种必需的紧迫性早已显现。比如,用道德手段解决不了的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等问题需要法治“出手”来根治;需要用法律途径解决的赡养、离婚问题要尽可能最大程度释放道德善意,等等。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新形势新任务更要求法治和德治形成高度“默契”,即,让德治和法治相互协作、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善治,二者携手产生最大效益。因此,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更显紧迫和必需。 

毫无疑问,出台《意见》,指导各级各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将这种“默契”和“必需”上升为时代标配”的重要举措。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德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两轮”。在现代治理体系中,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德治为法治提供灵魂、注入温度;法治则让德治进一步强化,实现以德治理预期。脱离德治谈法治,会显得冷漠无情,体现不出应有善意;脱离法治谈德治,有些方面就不能从理想照进现实。无论缺少哪一方,作为追求进步、追求善治的公众都是不答应的,必须要让二者实现最有机的融合、最有机的统一、最大的“默契”。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抓住了让德治和法治实现有机融合、有机统一、形成“默契”的关键点。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以此为切入点让德治和法治深度融合,会以最小努力牵动全局。尽管,这个最小努力也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任务,但所选取的着力点和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对此我们当深信不疑。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关键在“融”。一个“融”字,既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应有的“默契”关系,还传递出德治与法治结合需要达到的程度,更体现出内在与外在的统一。这就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时,既要重表面,更要重内在;既要让核心价值观每项内容都入法入规,更要让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在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柏拉图说过:当美的灵魂与美的外表和谐地融为一体,人们就会看到,这是世上最完善的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正是在致力于实现这种“世界上最完善的美”的举措。对此,我们既要坚定信心,更要不懈努力去践行。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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