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伟:以软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高家伟:以软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相对于以单方意志为内容、以命令和外在强制为实施手段的硬法,软法在表现形式、伦理基础和功能定位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轨道。如何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纳入可以有效预控、稳定预期的法治轨道上,是由软法和硬法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

通常而言,软法是指以道德上的自律机制为后盾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以多方合意为内容、以协商和内心信服为实施手段,以章程、公约、协议、议定书等非正式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非强制性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等均属于软法。相对于以单方意志为内容、以命令和外在强制为实施手段的硬法,软法在表现形式、伦理基础和功能定位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软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体系的作用

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而言,软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体系的特殊作用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首先,引入新的法治思维方式。任何行为规范体系的背后都有一套特殊的思维方式。相对于硬法所偏好的单向度、部门化、封闭性的单方命令型思维,软法所推崇的是由未来思维、大局思维、辩证思维、整体思维所构成的多元合作型思维。以开放的心态面向未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着眼地方、国家和国际等不同层面的格局,在相互对立或者冲突的多元价值、多样目标之间寻求动态优化平衡的妥协方案,是软法作为一种特殊规范体系在思维方法上的独到之处。这一点使软法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设计与规划提供很多突破性的思路启迪。

其次,确立新的法治基本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规范体系,软法有自己特殊的法治基本观念内核,这就是平衡正义观。所谓平衡正义观,是以我国的传统中庸之道为方法论基础,将美德正义、自由正义、效率正义、分配正义、秩序正义等在人类历史曾经出现过的不同文化背景的正义观综合起来,所形成的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新型法治观念。按照平衡正义观的要求,诸如尊严、自由、民主、平等、秩序、效率等法律价值应按照特定的方式综合协调起来,同步整体地去追求。这种多元综合平衡的正义观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开放性、包容性、协调性与适应性。

再次,明确新的法治工作重点。相对于以命令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硬法,合作性规范是软法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在宪法的层次上,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按照分工、制约、平衡的原则展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合作关系,是宪法合作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政府管理领域中,行政机关之间展开合作的区域合作关系和府际合作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招商引资、购买服务等领域展开的公私合作关系,是行政合作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微观公共服务的层次上,乡规民约、行业自律公约、社团自治章程等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内容的民间公约法。这三种类型的规范构成了软法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而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需要加强的部分。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心应当逐步地从命令型法治向合作型法治转变,唯此才能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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