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职业保障理应完善

法官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职业保障理应完善

春节前夕,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被20多年前离婚案被告报复杀害;此前,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遭当事人报复杀害。近年来,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切身实践者,理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其生命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充分保障。然而,正如上述事件所暴露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法官职业保障仍有待完善。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官,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其一言一行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每一个个案和每一位公民的公平正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落实。推动司法公正,需要每一位法官能够合法、公正的居中裁判,这必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全部意愿。

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对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的不当理解;部分民众习惯于以法律以外的方式满足自身要求,因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程度不高。如果当事人动辄因不满相关裁判而对法官暴力相向,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法官的合法权利,而且长此以往,亦将侵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基石。

此外,一个时期内我国存在各级党政机关对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的特点认知不足、党政机关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并时有发生。由此可见,推动法官职业保障,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今天,建立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完善法官履职保障的制度基础。事实上,在日益深化的司法改革中,推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工作也一直是中央和最高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推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建设。上述文件从法官工作内容、工作评价、责任承担与惩戒、人身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对法官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规定,对法官履行职责的人身权利、申诉权利、财产权利等进行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可以说,上述文件成为法官职业保障的基础性规定,为法官职业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在履行对司法系统的领导职能时,应采取适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特征的领导方式。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党政机关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主要体现在组织领导、政治领导,对司法工作的具体业务和个案审判不应有过多干涉。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不应当承担环境保卫、招商引资等不符合审判机关属性的工作职能。对此各级党政机关应有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细致规定。

再次,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司法机关和法官“立威”,这是保障法官履职的制度因素;同时,法官也应在具体审判中“立信”,以公正的裁判态度和高超的法律技术赢得社会的信任。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当正确理解司法体制和审判工作,尽可能减少对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的认知偏差,尊重司法审判。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起步较晚,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不足,民众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司法审判尊重不足,以民意和舆论干涉司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对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强调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把握界限,避免以非法、暴力、肆意谩骂和攻击等方式干扰司法,尊重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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