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3)

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3)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

记者:中国法理学如何提升自己在世界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权?中国法理学在哪些方面可以为世界提供独具特色的研究成果?

朱景文:话语权实际是一个国家的学术界在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学术越强大,话语权就越大。话语权当然有意识形态性,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西方所把持的话语权,其意识形态性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学者要争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增加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元素需要经过长期努力。

毋庸置疑,每个国家的法理学都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国法理学除具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关键在于把握什么是普遍性,怎样使一个特殊性的问题获得普遍性,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关注。比如,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法治,就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保障公平正义等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各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不同,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对于控制滥用权力,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法律渠道,执政党的党规党纪也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不可能真正奏效,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

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实践,同时它又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根本不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决法治问题,为具有类似国情的国家走法治道路提供参考,这必将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作出自己的重大贡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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