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2)

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2)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

记者:同国外法理学研究相比,中国法理学有没有自己的优势,能否在世界上占据一席之地?

朱景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都有自己国家的鲜明特色。所谓一般法理学,其实都是把自己国家的法治实践上升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当然,各国法理学中也有共通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但是对一般原理的解释,除了形式要素,实质要素不可能不打上各个国家、各种意识形态的烙印。

当代中国法理学仍然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大局观、礼法结合、和谐观念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识性概念。这些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而且在当代中国,在处理实际问题、解决纠纷时仍然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可以看出这些观念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强调的个人本位和诉讼文化有很大不同。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精华与糟粕并存,一些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关系哲学等等也渗透其中,甚至当今仍可以看到这些观念的踪影。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即任何一种法治模式都不是完美的,中国古代模式不是,西方模式也不是。只能立足中国现实,吸取有益因素,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对法理学研究来说,不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不能把精华丢弃。

从法理学的结构看,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于对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国理政、富国强兵理论整体框架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出来;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律问题的特点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和阶级的结构中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用规范方法研究,这恰恰是法理学研究者需要掌握的本领。

从话语体系看,中国法理学的话语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有的与中国法治实践脱节;而对于国外法理学中没有涉及的理论和范畴,又缺乏相应的理论表达,缺乏标识性的范畴和概念。特别是涉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一些整体性概念,在现有法理学学科体系中没有应有的提炼,或者被看作是已经过时的东西,缺乏正当性论证。

规范研究不发达与话语体系不健全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不健全,常常用其他话语代替法律话语,不善于用法律话语讲中国的法治故事。从学术影响力、文章和著作的引用率来看,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和我们国家的地位远远不相称。当然,这与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宣传渠道不畅通有关,但是宣传不可能解决学术本身的问题。学会规范分析,构建既反映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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