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

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法学基础理论的支撑。时代呼唤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中国法理学研究应怎样回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样更好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怎样走向国际,为世界法学研究提供中国的智力成果?记者就这些问题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近代以来,中国学习和借鉴了不少西方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但从历史经验来看,走自己的路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必然选择。经过30多年努力,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与此同时,在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水平方面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朱景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面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理论,也势必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必然体现出中国自己的特色。改革开放让中国法理学研究迎来春天。如今,经过30多年发展,法理学学科体系已初步形成,体现了法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教材《法理学》为代表的法理学教材体系正在接受教学实践的检验,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滋养的中国法理学体系对提升中国法理学研究水平和地位的重要性。

当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和社会研究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方法论的多元化推动了法理学不同方向研究的发展。近年来,在中青年学者中关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法理学研究多样化、学派化的体现。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及其他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受到广泛重视。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法理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理论层面,而必须关联部门法研究,这样才能让法理学更接地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法理学研究不能仅仅立足于国内法学,还必须与国际法学相结合,只有这样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研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有益成果。

记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迅速发展,单纯学习西方法学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但中国法理学自身还处在继续摸索阶段,仍有各种各样的困惑。

朱景文:我认为,中国法理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程度不足,中国法理学的话语体系不健全,对中国问题的解释缺乏理论自信。

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研究者言必称西方,不仅法理是西方的,法律是西方的,案例也是西方的。这种状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经验不足、法治理论欠缺的情况下可能难以避免,但在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就很不应该了。虽然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在部分法理学作品乃至教材中食洋不化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比如,一些法理学博士生写的论文回避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或者所研究的问题与中国问题不搭界。毫无疑问,中国法理学研究应该借鉴西方,但不能对中国问题不回应不关注,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学者们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高。但一部分学者仍然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加上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懒惰、照猫画虎,想当然地以为中国今天发生的现象只是西方历史上出现的现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论为例,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西方法治理论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和制约。这种历史轨迹导致西方学者认为,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法治,但这是西方法治实践产生的理论逻辑。而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完全不同,西方这种理论既解释不了中国历史,也解释不了中国现实。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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