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经济的产权形式探索
我国国有产权实现形式是与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联系在一起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而在三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出,成为这轮改革最敏感的话题。对于这一改革探索,习近平非常及时而审慎地给予了科学指导。
(1)“混改”目的论。混改不是国企改革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但它作为一种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和国有产权实现形式,是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在三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40]可见,习近平强调的是“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且明确混改目的是为了“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而不能把混改本身当作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习近平一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41]可见国企是要“搞好”,国有经济是要“发展壮大”,“混改”不能偏离这个目的,忘了这个责任。
(2)“细则”决定论。习近平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42]这点非常重要,是理论原则向操作层面具体化的要求,决定着混改目的会不会偏移,会不会被借机搞私有化。习近平亲自关注制定的中央《指导意见》,就是一个集中体现。习近平在三中全会决定说明中诠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后来在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针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他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利用效率,要严格程序、明确范围,做到公正透明,不能“一混了之”,也不是“一混就灵”,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对待,注意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取得实效上狠下功夫。根据习近平指示精神,中央《指导意见》明确:“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做了一系列切合实际、扶正纠偏的具体政策规定[43]:一是坚持国企在公益类和商业类领域都要发展,否定了把国企看作“与民争利”,要让国企退出完全竞争领域的主张;二是把构建国资监管机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的重点,否定了把混合所有制当作改革主要任务的片面倾向;三是强调“混改”从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指导方针,否定了为混而混,一刀切、一股风,搞“混改”“大跃进”的错误做法;四是既鼓励非国有资本“混进来”,又鼓励国有资本“混出去”,否定了只要求国企向私资、外资敞开大门,用“单向混国资”使“交叉持股”沦为空话的倾向;五是在产权多元化中,明确国企根据不同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力度的控股要求,否定了“只混不控”“不设底线”的私有化危险倾向等。这些都是对国企理论的重要完善。
(3)“公开透明”论。习近平在2014年3月两会期间讲混改,最后强调:“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44]。因为混改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要有效防止有人在这个筐里揣私货、黑货,借改革化公为私谋暴利,就必须破除“神秘主义”,把改革的“暗筐”变成“玻璃筐”,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让黑腐行为无处藏匿。根据习近平这一思想,方案细则、资产评估、实施过程、资本交易等,都应该公开透明,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中央《指导意见》相应规定[45]: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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