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

【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意见是党中央继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对法治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继《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发布后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路径的再诠释。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应当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内化到法治建设全过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在制度设计和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要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将一些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要求,将价值层面的软性约束转化为法治层面的硬性约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关键在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和把握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加强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社会由多元主体构成,多元主体之间呈现的利益格局通常也是多元化的,而多元的利益格局有可能造成价值观的分歧。对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进行判断和整合,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是立法的一项重要功能。立法所发挥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衡量作用,也是法规范能够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重要原因。

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把握好行政立法的价值导向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意志的共同凝练和社会价值的统合,体现着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彰显着社会进步的主要方向。在立法活动中,应当充分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将其贯彻到立法的各个具体环节,并将其中适宜的部分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时,要更多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保证立法格局和立法思路在整体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的倡导和鼓励,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国家荣誉、国家奖励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观要求进行弘扬。

在日常的行政立法活动中,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更多回应社会民众的需求。要更加充分地衡量、考虑各种利益,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对多种利益、多种价值进行取舍,选择有利于人民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立法策略,充分发挥立法的指引、宣示作用,通过立法引导社会走向。

在当前的行政立法中,部分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还依然“任性”,规范性文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形成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价值观审查机制。涉及价值判断问题的,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进行反复考量,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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