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3)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能忽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重拳反腐,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敢腐的态势已经形成。但是,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公权力不受制约,法外用权、滥权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权力行使的过程还不够透明;违背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行使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这需要通过坚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原则,倡导诚信理念,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的核心要义即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要实现法的统治,必须依法监督和制约公权力。法治政府建设是监督制约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最有效途径。因为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只有通过科学配置政府职能,严格依法限制政府滥用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才能防止公权力滥用。也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民的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社会才能越来越公平公正,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

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要在民主和法治的保障下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在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权利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民主权利,落实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新兴权利。

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公权力加以严格的硬约束,主动引导和利用公众已经逐渐觉醒的权利意识和监督热情,发挥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特点,开通互联网举报、投诉等平台,构建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督制度,实现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托,完善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过多,参与主体多元化和有组织化,表达宣泄方式极端化、暴力化、网络化等特征,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尽管有一部分纠纷依靠行政手段甚至依靠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推动得到了解决,但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深层次上破坏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性、权威性、终局性,埋下了更多的社会隐患,不利于定纷止争,不利于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对体制机制的变革,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治化的争议解决渠道成为最有效的、最受公众信赖的纠纷解决方法,引导公众在正当、理性的法治程序之下,进行平等、自由、充分的表达,防止因为诉求不满而引发的纠纷升级为剧烈的、对抗性的冲突。

应当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的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将更多的争议纳入到法治渠道进行解决;应当改进审判方式,充分利用调解和解制度,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调和不同价值的冲突,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应当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因素,在试点跨区划法院和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推动设立专门行政法院,促进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司法公正带动和保障社会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发布,通过案例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同案同判。应当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满足人民对公正的期待,通过对公正价值的保障,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与友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和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工作队伍。而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同样提出,党员、干部要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是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领导干部都应当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过程中。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常态化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了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法治专题讲座等一系列活动。应当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学习活动与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学法过程中,增强法治教育的价值色彩和道德底蕴。在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同时,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与道德追求,推动领导干部真正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有能力将其融入和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

(作者:马怀德 孔祥稳,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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