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路径(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路径(2)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立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立法者在创设法律制度时离不开相应的价值评价。立法不过是一定价值评价的记录。立法者在立法时有着特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总是依据特定的价值标准进行价值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们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制度所承载的价值目标,只是一种应然的价值追求,其能否最终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质量。即便立法者在创制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做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如果立法质量低下,立法意图则很难达到,其价值诉求也很难如愿。很多时候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并不难,难在如何通过精妙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价值目标。如果立法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最终出现的可能是事与愿违的后果,因此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原则,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执法和司法阶段体现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在简单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得明确而又合理,因此执法者和司法者只需借助于形式推理即可得出相应法律结论,顺利实现立法意图,立法所承载的价值也可得到贯彻。这种情形下,执法者和司法者尽管仍然需要进行价值导向的思考,但只需遵循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即可。而在疑难案件中,囿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执行和适用的过程并非一个机械的过程,无法运用形式逻辑直接得出可靠的结论。这时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法发现立法者的价值评价,必须自行进行价值判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许多案件仅依法律条文的字句进行逻辑推论无法作出合理的价值评价。此时执法者和司法者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和司法者可以依据自身的价值观恣意判断,相反,其必须依据体现了社会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评价,保证价值判断的非个人化和客观化,从而防止执法者和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得到实现。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守法环节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律只有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和信仰,才能够得到公民的自觉遵守,从而使全体公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当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得到了公民的自觉遵守,公民的守法活动就成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守法不仅仅体现为公民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求公民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当前的条件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心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守法激励机制,并严格要求领导干部模范守法。

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执法和司法阶段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在守法环节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地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借助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遵循法治建设自身的规律,必须符合法治思维,并运用法治方式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在最大限度发挥法治功能的同时,还要对法治自身的限度有清醒的认识,将法律规范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动作用。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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