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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志男:从反腐败看政府治理创新——学习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2)

1.猛药起沉疴,廉政治顽疾

新一届党中央瞄准党员多方“体检”查摆“病灶”。

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树立了道德高线,强调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与此前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同,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另一方面,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同样是在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硬杠杠,树立了纪律底线。除了把之前的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外,特别突出了问题导向,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这两个党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内容更倾向于理想信念和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层面的一种内化的道德标准,《条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现。两者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实践载体。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2.强化党内问责,责任与担当不是一句口号

当前党内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使命意识弱化、担当精神缺失。有的领导干部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组织委以重任时当仁不让,但干工作却不担当不负责,出了问题就溜肩膀、推脱责任;有的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心知肚明,却就是不批评不报告,等干部被审查了还说“感到很惊讶”,或者马后炮地说“早就发现有问题”,不自觉反省、不主动担责,甚至连一句自我批评都没有。有权力无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突出强调了干部问责问题。对于建立问责机制的问题,中央多次次强调发声。

(1)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3)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4)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部问责条例覆盖了各级党组织,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同时,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除了通过顶层设计来推进责任机制完善外,在具体领域的领导干部问责也在扎实推进。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指出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凌洁、刘玉婧、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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