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的家规与族规(2)

清代民间的家规与族规(2)

6.田产事业,祖父缔造艰难。尔等须当珍守,亲自耕种,切勿轻易佃当。

7.山中树木,祖父培育有年。尔等尤宜爱惜,视为甘棠,切勿肆行斫伐。

8.不许闲游场市,耽误正业(俗云“无事赶场小涉财”,此语可为针砭)。

9.不许借贷请会,以免自累(俗云“拉账要忍,还账要狠”,此语亲切有味)。

10.弟兄不许拨借银钱(非是不叫借换,但见你们弟兄间多不直道,唯恐为银钱致伤和气)。

11.赌钱上年既已禁戒,尔等更宜体验。

12.尔等兄弟六人,虽实两母,谊本一源。须当念同胞同气,切勿少长相凌。

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南部县黄金垭乡赵子重等关于订立族规的禀文(局部)

从遗嘱的字里行间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不完整的档案资料,可以大致了解到,这位程姓立遗嘱者,前妻早年去世后曾再度续弦,他与两任妻子共生育了6个儿子。由于同父异母的兄弟6人相处并不十分融洽,其父担心撒手人寰后,发生兄弟不睦、家门不幸的事件。于是,在弥留之际,将家中的田地等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口述遗嘱,订立家规,请证人记录在案。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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